更新时间:2023-11-29 16:06:26作者:佚名
申请人:XXX,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A县CCC镇振富路46号。 电话:。
申请人因YYY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向你院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宜
1、请求你们法院将本案移送BB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住所地虽为AA县CCC镇振福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BB县DDD镇租房并经营超市,至今居住于此。 距原告YYY提起诉讼已一年多(即申请人常住地为BB县DDD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YYY公司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应由BB县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BB县人民法院。
本人特此申请许可。
真挚地
辽宁省AA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第二部分: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人: 居住地:
答复人: 居住地:
申请人就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管辖异议。
要求
一、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你们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第三被告“ ”住所地为“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 ”与本案无关”
“借款合同纠纷”案显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关系。 被诉(原告)公司试图通过谎报住所地在本区的所谓“被告”的方式,试图获得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这是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您的法院应该能够轻松识别侵犯领土管辖权的行为。
申请人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真挚地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公司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