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08:32:09作者:佚名
3)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应已竣工的项目碰上此次疫情,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2.2 结合本地政策妥善处理工期延误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应注意起止时间。目前已有多地发文中(如陕西)明确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计算方法。
新冠疫情顺延工期计算方式(参考):顺延工期计算从当地省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
各地政策-顺延工期计算节选
★陕西省: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湖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河南省-郑州市: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如遇当地规定不明确的,我们建议应当以国家正式公告疫情为基本的认定时间点,即我国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此之前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可以构成对疫情的不能预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定,但具体到每一个工程发承包项目中,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工程项目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问题
因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条款中均注明: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从某种意义来说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最终损失的承担方都是发包人(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因雨季造成工期延误的说明,因工程延期导致可能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因素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