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08:32:09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17.3.1 条的相关约定:“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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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工期和费用分担原则总结如下: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2.受疫情期间影响延误的工期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17.3.2 条的相关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需具体分析疫情对工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需要结合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进度、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复工要求等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
2.1 具体要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合理延长工期
1)春节假期一般不予计入可顺延的工期范围:建设项目施工春节假期通常较长,按照惯例从农历正月十五以后工地才开始陆续复工,春节假期一般不予计入可顺延工期范围,具体项目春节假期时间可查阅具体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会议记要确定;
2)春节假期后可以分两个时间段协商处理工期顺延
第一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这个时间段,承包人显然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
第二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因雨季造成工期延误的说明,因防控措施、人工、材料不到位等原因不具备复工条件,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需要视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若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复工,须承包人举证,如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延误工期与本次疫情直接相关资料等,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说明此事项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因疫情延误工期的起止节点等,且注明处于工期的关键线路上,经发包人确认后,可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