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08:20:08作者:佚名
第十一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丰富,设有形态一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分析实验教学中心、形态二实验教学中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护理技能实训中心、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口腔技能实训中心、医学检验技能实训中心、康复治疗实训中心等13个校内实践基地。现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直属康复养老护理中心1所,拥有非直属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97所,其中三级以上医院42所,实习病床43000余张。另有药厂、药检所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5处,保险专业实习基地5处。
第十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先后承担教育部及省、市级科研课题306项,其中,获国家专利77项;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学术专著177部,发表论文1856篇,其中主编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54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为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理念先进,校风学风优良。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突出医学专科教育特色,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加强教育质量工程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致力培养医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第十四条 2009年学校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先后荣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级精神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