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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时间和标准

更新时间:2021-06-12 00:13:53作者:admin2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调整为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调整为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元。 三、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 、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9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为412元,2002年为450元,2003年为480元,2004年为530元,2005年为590元,2006年650元 ,2007年740元,2008年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