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16:11:39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通知》(鄂价收费条例[201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学校。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国际合作办学除外)的学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分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学费总额。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长度+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
专业学费标准=(学年专业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学分总数)÷学制。
学分制学费是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计算的。 学分制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80元,不论专业。
第五条 学年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支付规则
第六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始时缴纳本学年的专业学费,方可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 对于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励、贷款、补贴、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提供资助,及时办理相关报名和选课手续。
第七条 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个人学习发展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拟修读的课程,并在规定时间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后,每学分向学生收取80元。 标准付款。 每个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免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 对于豁免课程,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课程和课程考试,并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的25%; 对于豁免课程,不需要学分学费。
第九条 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学校收取,学分学费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情况另行结算费用:
(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审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或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减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已修读的课程将不予退还。
(二)学生在校期间需要转专业的,按转学当年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一半学费缴纳。 转学前已按规定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按专业学费收取当年按月计算。 如果休学期满后继续学业,则按月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 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课程、辅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或者经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课程学分的,将免除专业学费。 收取基于学分的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前,须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或退学)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省物价部门申领《充电许可证》。 收费时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费用公开制度。 在新生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通过校园网站、公告栏、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第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共同解释,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