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8 17:05:14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地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习年限:3年
毕业证书:毕业成绩合格的学生,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和思想政治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前50强院校今日网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5月1日劳动奖状的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职院校,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一级专业群建设单位,建筑装备工程技术专业(群)被评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教学创新团队。
学院现有占地面积8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3.4万平方米,藏书72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357.24万元。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07人,其中高职教师47人,副高职教师216人。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2人,博士8人,省领军人才梯队1人,全国教学名师2人,学院专家9人为国家执委会委员和国家级专家。省级教学名师9人。 现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26人,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
学院下设建筑工程技术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系、建筑工程管理系、工商管理系、艺术设计系、信息工程系、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军事体育部。 思想政治部、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教学培训中心、创新创业中心。 学院拥有集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于一体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9个,建筑面积8.73万平方米,校外实习就业基地348个。 形成了土木建筑工程技术、装备、管理为特色、土木、制造、金融、材料、电子信息、艺术、旅游七大门类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招生就业处是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不得私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艺术考生还必须参加黑龙江省艺术统一考试。 报考相应高等教育的考生必须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符合全国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今年高考的考生,根据各专业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照我院招生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在我们大学。
第九条 录取分数线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各省份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第十条 择校:当第一志愿招生人数不足时,将招收其他志愿考生,以填补未填补专业的空缺。 具体情况根据各省份实际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选择:同批次报考我院的同志愿考生,将按照“成绩优先、选择其次”的原则确定专业。 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理科优先的原则录取; 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综合艺术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志向调整:在我院同批次同志愿申请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中,由高分调整为低分且未完全录取者,应符合身体素质和身体条件。专业培训的其他相关要求。 专业; 如果不遵守专业调整,档案将被撤销。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参加黑龙江省艺术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学院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要求择优录取。
第五章 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以下简称“直通教育”试点)
第十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函[2023]29号)要求。 44号文),学校今年将开展“高层次融合”试点工作,“高本直通”试点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当年考入省高职(专科)层次,转学考试合格后,以专科升本科的形式考入相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告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科)与黑龙江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对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专科)衔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本科)
第十五条 进入“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试点的批次为高等职业教育先进批次,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接受为期五年的培养。
第十六条 “高专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本专科相同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收取学费按照本科院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本科普通教育”试点学生录取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于录取后1个月内向学生公布。 评估由本科院校主导,通常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进行。 考核合格的学生将于第三学年春季学期被学院录取为“专升本”项目。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接受本科层次“高中升学”培养。 进入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 ; 考核合格的学生自愿退出“高等教育综合教育”培养项目的,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进入“本科教育”试点的学生,前三年具有专科学历,高职院校按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通过转学评估的学生将以副学士学位升级的形式进入匹配的本科院校,然后转为本科生。 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培养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校、转专业。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综合教育计划”试点学生前三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大专文凭。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转本科,并通过两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考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与本科教育”试点的其他事项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互联互通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新生招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新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入学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建筑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5000元/年; 建筑室内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平面设计方向)专业学费9000元/年; “高水平本科课程”建筑工程技术、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学费为前三年6000元/年,后两年4500元/年。 ; 其他专业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学院与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并结合学院实际,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考生可以自行查询。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省招生计划执行。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热线:—85915
招生网站:
招生咨询邮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