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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召开文明创建工作例会,总结经验,通报情况,提出要求。每年年底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业考核细则》和《海盐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考核细则》进行检查考核,对所属学校(单位)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考核重点内容是“三项机制”、“三个注重”和“三个增强”。即通过考核切实把“组织机制、创建机制、教育机制”等三项机制、“注重围绕中心、注重设计载体、注重文明共建”等三个注重和“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质量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等三个增强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的具体办法: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发放问卷调查表,评估考核机关、学校(单位)的规范服务执行率、满意率、服务培训率和知晓率,并及时进行数据汇总;二是检查工作台帐并听取工作汇报,对照《海盐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打分;三是根据考核分数、年度信访和重大教育事故发生情况对各学校(单位)年度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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