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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修订、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优质服务措施、廉洁从政(教)规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努力塑造教育系统的优良行风,强化优质教育服务,建设优美的教育环境,积极打造人民满意的教育品牌。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塑造良好的党员先锋形象,发挥其在文明创建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开展形势、政策、法制、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评创活动,典型引路,榜样示范,充分挖掘活动的各种隐性资源,突出活动效益最大化;丰富活动形式,加强校园文化、行业和区域特色文明建设,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要在机关和学校认真开展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坚持学习为主线,重视民主评议,强调整改提高,提高群众对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满意度。为适应我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紧紧抓住“强均衡、强质量、强管理、强师资、强投入和强服务”的发展目标,向科研要质量、向创新要效益,全面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特色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同时,积极开展教育优质服务、拥军拥政服务、便民为民服务,使教育系统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手段和服务环境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发挥我县教育行业文明辐射的带动作用。
第十条 要始终做到创建目标清晰明确,创建领导坚强有力,创建计划全面详实,创建措施具体可行,台帐资料规范完整,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单位)县级以上文明单位建成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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