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08:06:50作者:佚名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当年最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将对统考成绩在生源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上且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宁夏高职学校录取分数,颁发新生奖学金(3000元/人;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邮编:;咨询电话: -;传真:0951-;网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