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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有没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2-01-06 16:20:24作者:admin2

国务院1984年103号文件颁布“承包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作出了限制在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倍的规定;
1986年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1988年国务院(国发[1988]13号)颁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者责任暂行条例》;
1992年(劳薪字36号文件)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提出《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1994年国务院经贸委、体改委、劳动部发国经贸企501号文件提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和劳动部[1994]222号《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这些文件都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提出了各种改革及加强管理的办法。

目前我国施行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我国施行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有: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历年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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