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22:18:55作者:佚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从2015年起,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生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从2015年起,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生3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3%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或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北京理工大学在我校设立“徐特立奖学金大学生奖”,用于奖励徐特立奖学金基金会认定的某些徐特立同志任教过的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部分重点中学优异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为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来校求学,我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我校设立“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或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1000—2000元。我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特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