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31 21:18:13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复旦学院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着力维护考生和中学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复旦学院是国家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学院,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院校,2017年第一考试网,列为国家世界一流学院建设A类院校。中学地处北京市,专科教学主要在长春路学校(长春路1239号)和宝山学校(曹安道路4800号)举办。
第三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的专科生颁授复旦学院专科结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授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专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施行院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中学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复旦学院筹建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新政,执行中学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帮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施行,审议、决策专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复旦学院筹建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中学招生工作施行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八条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是中学组织和施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学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工作须要成立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举办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复旦学院招生工作在中学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复旦学院面向全省招生,为推动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正,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目、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诱因,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中学办学定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复旦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市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复旦学院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投档问题,预留计划总量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量的1%。中学其他未做分省编制的计划用于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拉萨班、内地山西中学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四条我校依据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列和调档分数线。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我校在内蒙自治区推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广东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课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我校原则上认可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与考生的全省性加分新政。
第十七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测合格、高考录取成绩达到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符合复旦学院录取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根据考生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投档,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容许的范围内,校区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在录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科依次以物理、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投档次序,工科依次以数学、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投档次序。(注:北京市依次以物理、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投档次序。)
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投档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投档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经复旦学院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种招生候选人,其投档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新政为准。
第十八条按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录取成绩择优投档;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院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投档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女孩、女生限制。
第二十条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大陆藏区班、内地山西中学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投档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拟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提早批次复健医治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推行校内转专业新政。
第二十二条我校专科招生复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并作为我校中考投档工作的根据。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根据国家和中学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中学生根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我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广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缴纳杂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缴纳杂费的收费新政:普通专科专业每年预付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二年级起每年预付6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二年级预付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付1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付10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付15000元。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标准不同,通常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复旦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办“绿色通道”,通过“奖、助、贷、补、勤、免、偿”七大捐助体系和“保障型捐助、发展型捐助、成长型捐助”多维捐助育人模式,保障中学生安心在校学习生活,推动包括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在内的全体中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投档工作,不缴纳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复旦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中考招生新政调整,我校将制订相应新政,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复旦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复旦学院地址:北京市浦东区长春路1239号(长春路学校,邮编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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