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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教育厅招聘考试章程(十二条)

更新时间:2023-11-30 10:05:42作者:佚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649(国家标准代码)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第五条 乐山师范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着力培养德才兼备、身心健康、专业能力较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招生面向全国开放,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下发的招生计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省内生源情况,制定省份、专业招生计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学校审核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解决各省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问题(直辖市、自治区)。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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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入场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候选人的德、智、体、艺、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少数民族预科课程除外)的加分政策,并以加分后的成绩作为录取和分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除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并通过口语考试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 入学后,考生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身高要求

1、报考体育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2、报考播音主持艺术专业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

第十六条 一般专业(含省公费师范生)的选科及录取原则

1、关于选修科目:有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根据各专业的特点以及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选修的科目。 同时,对于设有选修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考生的必修科目成绩与我校确定的选修科目成绩之和为作为录取的依据。 当我校选修科目网上成绩不足的考生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以招收其他选修科目的考生。

2、考生入学专业安排: (1)学校各专业无重大差异,招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 (2)外语专业(英语、翻译、商务英语、日语、法语)按照高考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外语成绩相同时,按照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数学、应用数学专业按照高考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当数学成绩相同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对于其他专业,录取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的。 (三)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规则。 若提交结果中已显示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 若投稿结果无各省(市、自治区)排序规则,则投稿结果相同时,文史类、3+1+2新高考选拔历史类、3 +3新高考选拔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为理工类、3+1+2新高考选拔物理类依次为数学成绩高的学生,语文、外语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四)如考生专业偏好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整的,将根据考生在其他未满专业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整。 如果考生不遵守专业调整,该项目将被取消。

3.尚未实施“并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 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进入我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确定。 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未向我校提交第一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第一志愿未满的专业。 如果不遵守重大调整,将被撤回。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各专业专业考试成绩及录取原则:

1、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专业、文化成绩均在省控线以上的考生才会被录取。

2、体育、艺术类专业,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分数线后,入学考生不存在专业等级差。 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进行录取。 录取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 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如果文化分数与专业分数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分数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从高分依次录取。 按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今年在四川省招收的乡村振兴急需专业培训省级公费师范生和大学本科生的选拔录取,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 根据武汉大学当年确定的联合培养专业和名额,将于第一年下学期在全日制本科生中选拔联合培养的优秀人选。 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一年级、四年级学生在乐山师范学院学习,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在武汉大学学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统一审核。 新生审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并达到毕业条件后,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定名为乐山师范学院。大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 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乐山师范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加盖乐山师范学院和武汉大学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对于冒充乐山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入学和学习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杂费和住宿费。 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服务费和代理费是在自愿、非营利的基础上收取的。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形成了以奖、贷、就学、助学、补贴为主的资助体系。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向原籍地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