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0 22:03:13作者:admin2
2018年7月起,广东省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小时。
加班工资标准:
1.工作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4.84元/小时;
2.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9.78元/小时;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小时。
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内容:
适用于我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东莞信息-东莞市实施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