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13:17:19作者:ad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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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党纪《条例》也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重要的是,除了“违规经商”,崔某峰长期“没上班却照样领工资”的“吃空饷”行为,不仅涉嫌违规违纪,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如“诈骗罪”。众所周知,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出台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党纪国法背景下,武汉海事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不仅一度拒不承认崔某峰行为的违法违纪性质,而且对其行为极尽遮掩袒护之能事,人们显然有理由怀疑,崔某峰之所以能够有恃无恐地以长期请病假的方式,违规经商并“吃空饷”,除了其自身的目无法纪之外,背后是否还有其他更深更复杂的原因背景,如其所在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是故意包庇放纵?
有鉴于此,对于上述“公务员2年没上班工资照领、在外经商”事件,无疑必须“全面彻查”,不仅要全面彻查相关当事人“兼职经商”“吃空饷”的违纪违法责任,彻底追缴被其侵吞的“空饷”,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全面彻查相关单位可能存在的包庇放纵这种“违规经商”“吃空饷”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