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14:18:23作者:admin2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2007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满55-59 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