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17:20:49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追踪学科前沿和学术交流能力,扩宽研究生知识领域,推动学科间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研究气氛,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和考评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的类型包括:作学术报告,出席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堂以及各类专题讨论班等。出席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选修环节,其学分纳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三条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出席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类学术活动。凡中学、研究生处及培养单位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出席。校外学术活动,可依照实际情况,积极出席。
第四条研究生处及各培养单位均具有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义务,并应强化对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测。
第五条研究生指导班主任必须开办研究生学术讲堂,每年起码主讲一次;同时,鼓励具有院士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开办研究生学术讲堂。
第二章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为强化培养单位间的学术交流,各单位应提早一周将本单位拟举办的学术活动,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及讲堂或报告题目等信息报研究生处,并张贴学术活动通知。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培养环节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科或科室为基本单位组织举办,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事先经导师审查,合格者能够作报告。活动应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等出席。活动秉持学术报告会的议题完成。
第八条鼓励研究生用英文作学术报告。
第九条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的各项内容,须根据《济宁医大学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指南》中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导师督促、检查,按规定给与相应学分贝语网校,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答辩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应届结业生的《济宁医大学研究生出席学术活动指南》进行初审,将修满规定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后上报研究生处。凡未达到要求的中学生,中学将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学术活动的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出席一定数量的学术活动,满足相应的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学分标准
1.出席学术活动
(1)出席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0.1学分/次;
(2)出席中学统一组织的学术活动0.2学分/次;
(3)出席全省或地区性学术大会0.5学分/次;
(4)出席在国外开展的国际学术大会0.5学分/次;
(5)出席在美国举办的国际学术大会1.0学分/次。
2.作学术报告
(1)在中学或院(系)组织的学术大会上作学术报告1.0学分/次;
(2)在全省性学术大会的会议上作学术报告2.0学分/次;
(3)在全省性学术大会的分会上作学术报告1.5学分/次;
(4)在国际学术大会上作学术报告3.5学分/次。
3.参会论文
(1)在全省或国际性学术大会上作壁报展示1.0学分/次;
(2)在全省性学术大会上获得优秀论文奖3.0学分/次;
(3)在国际学术大会上获得优秀论文奖4.0学分/次。
4.其他未尽项目参照相关标准确认学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抽验,对违背规定、弄虚造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