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22 15:28:50作者:admin2
一、养老金人员范围调整
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①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②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③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④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⑤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