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2 12:17:26作者:admin2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
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护士
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