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10:43:40作者:admin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办法》于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18日证监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而成,分总则、定价与配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共6章42条,自2014年3月2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规,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
扩展资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规,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