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9 14:02:24作者:admin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政策变化,外商房地产企业由“抵减已缴税额”转为“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由33%降为25%情况下,企业会多缴8个百分点的税款。对这部分多缴税款如何调整,目前尚无具体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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