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8 07:06:38作者:admin2
1、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颁发加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国税函[2003]422号文规定, 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国税办函〔2009〕198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