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1 00:16:44作者:admin2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抓源头,抓处置,抓监督,抓宣传”的思路,杜绝医疗废物非法排放,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范围及责任分工
(一)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厂矿企业、大中院校医务室;乡镇卫生院;个体门诊、诊所;医疗美容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二)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对区市进行督导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查。对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废物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内容
(一)档案资料: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及保存情况;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对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记录。
(二)现场:重点是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和生活垃圾贮存点。
1、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门诊部、诊所等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柜(箱),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3)有防鼠、防蚊蝇、防盗及防渗漏和雨水冲刷等安全保护措施;(4)易于清洁和消毒,冲刷废水须排入本单位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外排;(5)避免阳光直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6)库房外应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7)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防腐条件。
2、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建立医疗废物入库台帐(记录),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字等项目。登记记录应保存三年。
3、医疗废物进行移交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确保医疗废物入库台账与转移联单填写的重量或数量相符。
4、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