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5 17:17:15作者:佚名
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金川大队刑侦支队经过周密侦查,连续作战,快速侦破一起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日前,杨某持一张15亿元的定期储蓄存折到金川区某建行代办到期支取业务时,经建行工作人员查证,该存折属于伪造存折。接到报案后,支队刑侦支队迅速对此案展开侦查,通过深入剖析线索、走访相关金融机构、综合研判,逐渐锁定犯罪嫌疑人身分和行动轨迹,在把握充分证据后,对嫌疑人王某进行网上追逃。2024年10月30日,在兰州市公安局安定大队的大力配合下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擒获贝语网校,现依法遣送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民事强制举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兰州公安提醒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支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账簿、汇款账簿、银行存折等其他交行结算账簿,伪造、变造信用证或则附随的收据、文件或则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拘役,并处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处六年以上有期刑期或则无期拘役,并处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金或则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支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账簿、汇款账簿、银行存折等其他建行结算账簿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则附随的收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改判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