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9 21:07:05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由东莞理工学院通用颁发毕业(结业)证书大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注册,同时在两所大学学习。 本科学习期间,可以前往国立综合理工学院交换学习,两校获得的学分相互认可。 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立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将选拔优秀学生,自愿到台湾相关专业合作大学学习一年。 所获得的学分将得到东莞理工学院的认可,学生将有资格毕业并授予学位。 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广东省外招生批次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体等各项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类别分为普通类(历史/文科、物理/理科)和艺术体育类(包括音乐、舞蹈、广播电视)舞蹈、体育)。 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用于在线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专科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高考总成绩中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考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历选考科目。分数。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以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学生来源。
第二十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愿望和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专业(历史/文科、物理/理科)分门别类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细则公布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将被实施。 录取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 排名靠前的第一主选考生将优先安排。 如果专业已满,则对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进行一一核对。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总分排名的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统考分专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细则公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实行“分数优先”,以总成绩优先考虑入选考生。 综合成绩最低的考生将被录取,排名最高的考生将被录取。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 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选专业全部未录取,如有专业调整的,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至同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条件的专业相关专业要求。 入场; 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入学加分或者住宿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应当执行高考改革和招生相关政策。 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必须符合专业公布的学科要求。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取消学生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第 2) 条应予以实施。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的身份将被重新审查。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变更或取消专业。 学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学费按照《关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调整的通知》(粤发改委〔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般学费:文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050元(元,下同),理科、工科、外语、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5710元,理科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 学生在法国学习期间照常在学校缴纳学费。 他们负责自己的住宿、学费和杂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在学习期间实行普通学费。 学生在台湾学习一年时,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将由台湾合作学校按照其相关标准收取(台湾合作大学2022年学费约为人民币25,000-35,000元)每人每学年,取决于汇率变化)浮动费、生活费、住宿费和学杂费不包括)。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和管理。 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松山湖校区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管城校区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法国国立综合理工学院及台湾合作学校就读的学生住宿费按其规定收取。
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个人奖学金。
(二)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宏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树全、方润华奖学金、方谭元良奖学金、黄金地音乐奖学金、李逍遥奖学金、盛茂源尚德奖学金、新威奖学金 思维奖学金、东莞市外商协会奖学金、ATL-东莞恒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大乘建筑人才奖学金、东莞市得力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安世澳洲奖学金、中弘卓越奖学金等
3.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颁发。
(2)企业助学金:李逍遥助学金、新维斯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原籍地政府申请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6.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