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2-18 10:09:00作者:佚名
某新村6号楼高7层,上下楼都为步梯,东单元住有老赵、老钱、老孙等12户住户。2021年9月初,住户们开始讨论改装扶梯事宜,你们一致觉得6号楼符合政府老旧既有住宅改装扶梯的条件要求,所以决定根据施行意见改装本单元扶梯。在征询意见时,除3户住户外,其他9户参与了表决,其中8户明晰表示同意改装扶梯并出资。
经过努力,6号楼东单元改装扶梯总算得到区、市两级全部行政审批,并履行建设施工备案等手续。正当住户们期待着尽快装好扶梯便捷生活时,却没想到扶梯安装公司在施工时,多次遭到二楼住户老王的强行阻挠。老王表示,改装扶梯的程序违规,违背了消防法及其他规定,且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新村全体住户的利益。最终,因老王的强烈反对,扶梯仍然无法顺利安装。经反复协调无果后,房东们将老王诉至法庭,要求排除妨碍,不得制止扶梯安装施工。
法官审理觉得,6号楼东单元共有9户住户参与了表决,占住户总量的四分之三,占面积总量的74%,达到了法定表决的比列。参与表决的人数中有8户明晰表示同意且早已出资,同意的户数及面积均达到了参与表决数的四分之三,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涉扶梯的安装事宜早已经过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审查备案,并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批,并颁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应该认定案涉扶梯的安装事宜合法。最终,法官裁定支持了老赵、老钱、老孙等住户的诉讼恳求。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为了解决老旧市民新村中老年人和残障人上下楼不便等问题,便颁布了为多层建筑增设扶梯的新政,这既是对老旧房屋配套功能的优化建立,也是党委政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老年人残障人现实需求,提高市民生活幸福感的一项便民利民实事工程。
为老旧新村村民楼改装扶梯,属于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份进行改造、重建的范畴,难免改变原有房屋设计结构、影响低楼层住户通风、采光,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住户之间矛盾,破坏邻里关系,甚至引起阻碍安装扶梯。为解决住户之间利益冲突、协商遭拒的情况下安装扶梯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同意。也即老旧新村村民楼改装扶梯,并不须要获得全体住户一致同意,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四分之三”条件即可。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仅有某些住户不同意时,导致老旧新村村民楼难以安装扶梯的问题。
另外,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力内容的延展或则限制,借以协调互相邻近不动产权力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老旧新村改装扶梯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问题,须要各方面从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低楼层住户应该责怪高层住户,非常是老年人、残疾人对改装扶梯的急切需求,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改装扶梯的行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高楼层住户也应该理解低楼层住户因改装扶梯所作出的影响通风采光牺牲,在日常生活中给与对方更多理解和帮助,能够真正推动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述事项由住户共同决定:(一)制订和更改住户会议议事规则;(二)制订和更改管理规约;(三)补选住户委员会或则更换住户委员会成员;(四)遴选和开除物管服务企业或则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六)筹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七)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份的用途或则借助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住户共同决定事项,应该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该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贝语网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