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08:03:09作者:佚名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工程技术类科目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管理服务类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在接到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已被我校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可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202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费,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我校设有奖(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春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