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8 20:06:18作者:佚名
根据国土督察办公厅《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闲置房地产土地整治处置的通知》要求,国土督察武汉局向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治处置力度
近期,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出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明确加快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将是房地产调控的重点。房地产监管。 国土资源部也多次下发文件,对闲置土地、闲置房地产用地清理处置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部署,及时组织核查闲置房地产用地状况,将国土资源部督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作为重点工作(附详细表格)。 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明确当地政府对闲置土地、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的责任,并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整改到位。 对因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 《闲置土地》(鄂土办[2010]104号)处置工作,并将土地处置结果及时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对到期未处置的项目,地方政府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处置工作。各地应于12月20日前将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因公司原因闲置的土地不能及时处置的,禁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收购活动。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无法及时处理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纪检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酌情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正确把握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政策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标准,加大力度,加快完成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发[2008]178号)。 土地使用者土地闲置满一年或者不满二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治处置的通知》(国土监局〔2010〕33号)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政府相关部门可按照以下政策标准进行分类处置:
(一)因政府交割延误导致土地闲置的,已交割土地的,应根据实际交割时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安排开工、竣工时间。 未交付土地的,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一年内可交付土地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一年内不能交付的土地,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价款有偿收回或者以同等价格更换为其他现有土地。 建设用地的处置。 部分土地交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置。
(2)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的部分闲置土地可以开发且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开发的,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安排开工和竣工时间,并开工建设在一个期限内。 无法开发的部分,按照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地价折算成部分地价及相应利息返还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愿意按照新的规划用途继续开发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作出划拨决定。 土地不愿继续开发的,可以通过有偿收回土地,以同等价格置换为其他现有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补偿等方式处置。原来的用户。
(三)土地使用者因政府承诺的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而无法在闲置土地上开工建设,且配套工程可在一年内完成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安排时间开始和完成时间; 配套项目能在两年内建成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开工、竣工时间。 配套工程两年内无法竣工或土地使用者不愿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回收、等值置换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进行补偿。
(四)政府供地时,因地下权属、地块边界不明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无法开工,且一年内能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开工、竣工时间; 两年内解决,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开工、竣工时间。 两年内不能解决或者土地使用者不愿继续开发的,可以有偿收回、等价置换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 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使用者进行补偿。